广州市印发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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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,提高再生水利用率,广州市印发《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适用于广州市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水回用系统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。

  城市污水净化达标后可再利用

  推进再生水利用,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“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,实施国家节水行动”的要求,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节水优先、空间均衡、系统治理、两手发力”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,是推动城镇节水减排、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。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,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,有效提高我市再生水利用率。

  《意见》所指的再生水,是指城市污水、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,水质达到《再生水水质标准》(SL368-2006)或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,可应用于城市生态景观、工业生产、城市绿化、道路清扫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非饮用水。

再生水用于绿化

  深度净化的再生水实行市场调节价

  再生水费由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。

  经处理净化后达到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《水污染排放限值》(DB44/26-2001)较严值的再生水,其价格以合理补偿成本、保持合理比价、低于自来水价格为原则,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  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、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,其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水处理超滤设备

  明确再生水价格构成

  《意见》明确,再生水价格由设施运营成本、利润和税金组成,再生水设施运营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。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《企业财务通则》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等有关规定核定。

  (一)输配成本。指再生水管网输配运营成本,包括输配管网和相关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折旧、修理费、动力费、输配环节职工薪酬、水质检测和监测费、药剂费及其它支出。

  (二)期间费用。包括管理费用、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。

  (三)利润。指再生水运营合理利润,根据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算。

  (四)税金。指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交纳的各项税金。

  (五)由政府投资建设、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再生水价格,根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(委托协议)有关价格约定执行。

京溪污水处理厂沙河涌再生水补水点

  再生水和自来水供水系统相互独立

  《意见》还明确了再生水运维、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:

  (一)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市水务部门加强全市范围内再生水利用的指导管理和宣传工作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。

  (二)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应向城市绿化、道路清扫、生态景观类需水用户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积极规划和建设用于工业生产的再生水利用项目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。

  (三)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。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,再生水的出水口、取水点及敞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,并做好警示标识,防止误用。

  (四)再生水利用项目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、维修和养护,保障设施安全运行。

  (五)国家、省对再生水价格有新要求时,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。

  (六)本指导意见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。

<来源:广州市水务局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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